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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冻结保证金仍在 律师忠告签合同谨慎

http://www.0731fdc.com  2002年7月22日   中华网

  前几天,晨报对北京某营业部客户佣金差价的问题进行了报道,之后又接到不少股民来电和来信,一些股民反映了和李先生相同的遭遇。其中,有位刘女士说自己的情况比李先生还要惨。

  刘女士:为什么冻结我的资金?

  刘女士去年11月末将账户转移到某营业部的,转户时其股票市值有20多万元,得到一个微波炉,并和营业部签了一份协议。同时被告知将有8万元的股票市值和资金额被锁定。今年4月,刘女士装修房子想转出部分现金。“但没想到不能转出一分钱。于是就找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接受了赠品,所以资金被冻结了。不允许我挪动8万元以下资金和市值我就认了,凭什么不让我把其余的转出呢。”经过争辩,部分资金转出了。5月份,刘女士房子装修完毕,又投了10万元。听说7月1日券商调低佣金,刘女士就去问营业部,被告知电话委托佣金为千分之二,网上委托为千分之一点五,刘女士认为佣金价格十分合理。但实际买卖一些股票后,才发现佣金标准是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的,而不是千分之二。此时,刘女士再去问营业部,得到了和李先生类似的答复,并且,刘女士发现资金再次被冻结。

  有过与李先生和刘女士类似经历的人还真不少。例如,一位李女士也反映她在银河证券某营业部也遇到了类似的遭遇。

  律师:与营业部签合同要谨慎

  李先生和刘女士以及李女士遭遇的共同点是:券商和股民基于一份服务协议书发生争议,股民认为这是一份赠品合同,券商认为这是一份有偿提供产品的合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这属于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合同。

  律师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股民和券商签订合同通常属于由券商制定好的格式合同,这种合同双方事先没有经过协商。多数情况下,股民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合同经常会产生对股民不利的条款。在此合同里面就有类似情况。

  首先,多数股民认为他们参加的是有偿接受赠品的活动,而不认为签订了购销合同。如果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再说,在这种合同里面,没有对佣金比率进行明文规定。其次,这份合同第8款规定:“赢时通不接受股民使用的信息终端产品的退回,股民在达到规定成交量之后,信息终端产品才归股民。”对此,律师提出异议:如果股民接受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难道也不能退吗?最后,根据合同第7条“股民在完成规定的成交量之前,要求办理资金提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并终止协议的,须经赢时通同意,如果赢时通不同意,股民自愿不办理”。律师认为合同制定方有免除自身责任嫌疑。

  就此,律师提醒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签订各种协议和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如果缺少合同上的经验和知识,要就相关方面进行咨询。同时,记者也认为,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签订各种协议时,一定要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因为投资者的发展是各种金融机构发展的根基。

  营业部:对股民服务软硬件都要到位

  其实,反映的问题中有一个重要的情况:不该冻结的资金冻结了。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一些营业部,多数人认为,券商本意上可能并不想把不该冻结的资金进行冻结,产生这种现象可能是技术上失误。因此,券商在加强为股民服务的过程中,既要关注“软件”方面服务,又不能撇开“硬件”方面的服务。这就要求券商时刻把投资者的利益摆在主要位置,从投资者角度去制定一些规则和制度;同时,技术操作更加严格和规范,切实使投资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可喜的是,晨报相关报道见报后,北京某营业部马上有了改进的行动,但遗憾的是,银河证券某营业部还不见动静。

  小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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