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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4次会议,第6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与上一次审议相比,这一次有关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除。这样一来,最具争议性的话题“70年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又陷入了一个谜局。
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次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笔者认为,70年后房屋所属和续费问题之所以争论不休,很大程度在于对于物权法保护私有和维护公有之矛盾。因为有关物权的定义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然而物权法六审稿同样对于社会公有财产作出了众多方面的保护。
另外,笔者还认为,70年后房屋的使用费理应征收,毕竟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没有买家不知道房屋的使用期限为70年。但征收的方式确实值得考究,逐年征收而不是一次性交清所有使用费用,不仅能保护法人(买家)的私人财产(与物权法初衷一致),也在情理中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由房屋寿命而带来的社会问题,房屋的一般“寿命”为80年左右,以70年为使用年限,也就是说,业主在继续使用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房屋将面临重建,而在重建至少2年的时间里,业主的居住问题该如何解决。倘若整栋大楼80年后需要重建,100户业主中有10户不同意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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