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
去年曾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浙江摄影家陈谋荃状告TCL一案,日前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终结:TCL集团公司合肥市TCL电器销售公司和黄山市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陈谋荃经济损失36774.43元,并共同承担由原告陈谋荃先行支付的法院诉讼费用6000元。至此,长达3年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1999年6月1日,摄影家陈谋荃到安徽省黄山度假。看到北海宾馆旁边竖立着一块巨型
商业广告牌,左右两侧各有“王牌彩电”4个大字,制作人为黄山市纵横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主为TCL集团公司及其合肥市TCL销售有限公司。广告的图案正是以他的著名摄影作品《霞光万丈》为背景,但已经通过电脑被篡改。
此后,陈谋荃委托律师与TCL集团公司及合肥市TCL销售公司、黄山市纵横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多次交涉后,均未获结果。2001年5月初,陈谋荃正式委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等律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民事诉讼。
庭审中,TCL集团辩称:“原告陈谋荃‘推定’第一被告和本案另两名被告(即TCL集团公司合肥市TCL电器销售公司和黄山市纵横广告有限公司)侵犯了摄影作品著作权,这一‘推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原告诉称的‘侵权广告’是由其黄山电器销售中心的广告代理人,即本案另一被告广告公司所为,与他们没有任何关联,故请求法院依法撤消其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
同时,TCL认为广告的背景图案与《霞光万丈》在肉眼感观上是不一样的。因此,原告陈谋荃也无法证明广告所采取的背景图案来源于《霞光万丈》这一作品。况且,原告也无法提供广告背景是经过电脑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辩解,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谷辽海律师指出:从1998年2月12日TCL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纵横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来看,惠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黄山电器销售中心尚未成立。而这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内容是:TCL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第三被告广告公司制作黄山北海电脑彩喷广告牌一块。这幅广告牌交付时间是1998年3月10日,每年酬金12.6万元,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使用期限二年。这一委托合同与第一被告TCL集团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
谷辽海律师认为,本案应该采取证据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应该由被告来提供广告背景图案的来源,即底片。只有提供了这一证据,就能够说明广告的背景是否取自《霞光万丈》和有无经过电脑处理。从而也就证明了原告对《霞光万丈》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无遭受践踏,原告对《霞光万丈》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有无受到侵犯。
庭审中,被告TCL和广告公司始终认为不构成侵权,并认为从广告牌上的“黄山,我们共同拥有共同珍惜”这一主题词来判断,这是一幅公益广告而非商业广告。
今年1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几番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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