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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04】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 (湘发[2船3)11号),加快推进我省建筑领域劳务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建筑领域劳务经济发展对促进城乡建设,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得到了蓬勃健康发展。规模迅速壮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8%,建筑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95万人。建筑业正崛起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成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由自发、无序转移向有序、有组织转移的重要产业。未来五年,建筑业年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累计新增就业岗位60万个,建筑劳务输出总量累计110万人次。至2007年,全省建筑劳务收入总额将突破200亿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领域劳务经济发展,要把发展建筑领域劳务经济,作为发展劳务经济,培育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将其列入扶贫工作重点,使之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成长支柱。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高劳务人员从业能力和建筑劳务组织化程度,支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不断扩大建筑劳务规模。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建筑领域外向型劳务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强化劳务人员培训,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工培训经费要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经费的投入。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认真制定建筑劳务培训鉴定工作规划,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建立和落实“市场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证书管理与使用制度”,充分发挥现有培训基地和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与鉴定工作。要创新培训与鉴定工作模式,加强培训鉴定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广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要发展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专业技术优势的建筑劳务基地,促进建筑劳务的专业技能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一)各市州要积极发展市州级建筑劳务基地,制订相关扶持政策。省建设厅将选择发展建筑劳务基础较好的县作为建筑劳务基地,省将安排适量资金用于建筑劳务基地劳务人员的培训补贴。
(二)鼓励和支持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现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 同时吸纳社会富余劳动力,通过剥离改制、重新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经营实体。
鼓励和支持原综合与专业类的建筑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企业。
鼓励和支持农民投资入股兴办建筑劳务企业,逐步将市场上松散、无序的劳务群体纳入法人化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对新办建筑劳务企业,建设、工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制订具体的扶持引导政策,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建筑劳务推介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基地和建筑劳务企业的指导,促进劳务基地、劳务企业与劳务用工量大的省(市)及大型总承包骨干企业建立对口劳务输出关系。支持我省建筑劳务占领省内市场,大力拓展省外市场,扩大我省建筑劳务的输出规模。
三、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68号)规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有关征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企业支付的农民工培训费用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四、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今后,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劳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制定工程人工费最低限价,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提供依据。
(二)保障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切实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由建设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先垫付工资;总包单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成总包企业先行垫付;建筑企业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五、充分发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带动建筑劳务输出龙头作用。
(一)实施积极的“产业扶持、夯实基础、外向发展、带动劳务”的外向型建筑业发展战略,注重发挥我省对外投资开发和省外湘籍人士对我省建筑业外拓的积极作用,大力带动我省建筑劳务输出。
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建筑企业外拓情况,重点扶持一批外拓业绩好、带动劳务输出作用显著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外拓经营的政策指导,积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获取对外经营权,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省建设厅要确定20家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充分发挥其外拓带动我省劳务输出的龙头作用。
(二)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建筑业发展特点,积极采取适宜的信贷方式和服务措施,加大对建筑业信贷支持力度。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诚信守约的企业,适当增加授信放贷比重,提供建筑企业投标保证金帐户托管贷款。
六、加强协调服务,促进建筑领域劳务经济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发展建筑领域劳务经济的政策协调工作。省建设厅要在市场前景和基础较好的省、市设立建筑管理机构,积极推介我省优势企业和建筑劳务。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要积极支持建筑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指导帮助其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建筑领域劳务经济情况的统计,建立和完善劳务信息渠道,强化对建筑劳务向外输出的指导、协调、管理与服务。从今年开始,对发展建筑领域劳务经济成绩突出的市州、优秀建筑劳务基地和外拓业绩突出、带动劳务输出量大的优秀建筑企业给予表彰。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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