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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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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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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显现,集中表现在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高,开发资金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9〕35号)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1)钢铁项目资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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