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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主导业委会导致维权困境

http://www.0731fdc.com  2008年04月10日   东方早报

    由于不满业委会的长期不作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办东方花园小区近200名业主召开小规模业主大会,宣布启动罢免程序,并临时成立业主维权委员会(简称“业维会”)。

    在目前的法律意义上,究竟是常设的业主委员会、还是临时的业主维权委员会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相信经过业主们的长期博弈,很快便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当然,在政府批准之前,尤其是赞成罢免的人数未达到合理比例之前,“业维会”自身难免具有种种尴尬地位。不过,“业维会”所体现的权利意义却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无论这些业主体现的是个体意志还是代表着多数人意志,笔者都期待开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能够站在公民权利的高度,对业主们的理性维权行为有个正面的交代。

    公民只有自己才是自身利益当之无愧的了解者和代言人。运动员同时担任裁判员,体现了一个组织和一场游戏的规则和角色混乱,是非常糟糕的组织方法。东方花园小区就是如此:据业主们介绍,现任业委会9名成员中,只有1人出面参与此事,其中有6人在开发商的公司工作。到底是开发商提供的工作重要,还是业主的利益更重要,精打细算之后,这些委员如何行使职权便是不难想像的了。

    业主们提出了三个要求:罢免现业委会主任,更换不作为的业委会委员;新业委会产生前,选举成立正式的“业维会”,并授权“业维会”展开维权活动,适时召开业主大会;委托“业维会”与现物业管理公司交涉,保证业主权益。

    很显然,让开发商来主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将永远无法改变业主在维权中的制度性尴尬局面。对公民来说,通过博弈形成新的体现业主意志的组织规则,无疑是自身利益得到制度化尊重的基础所在。如果业委会中没有业主自己所信任的委员,那么即使维权看上去成功了,就更长远的权利保障角度而言,仍然是失败的。

    具体的对策其实并不太难,那就是制定新的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中不许有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委员任职期间不得与开发商发生任何非正常的经济联系;一旦发生类似的现象,经过过半数的业主民主投票决定,必须马上辞去业主委员会中的一切职务。这样,不但促进基层民主自治,也能促进开发商尊重业主,赢得更多的信任和市场。

    (作者:郑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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