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房产局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促进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协作管理、机构监管、交易模式、行业引导、违规违法查处等各项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未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从事中介业务
《意见》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或新下设的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区房产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当有4名(分支机构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并接受市房产局组织的年度备案检查。而且新设机构一经备案,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即记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系统,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同时,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须将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备案证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同时《意见》强调,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或持有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并且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房地产经纪(咨询)公司。未取得中介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从业人员,将实行执业限制。
二手房买卖必须进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意见》规定,凡是在我市五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均须进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为保证中介信息的准确性,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的,必须到市房产局信息中心办理二手房网上签约认证手续,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对房源的合法性进行初步核查,凡涉及查封、冻结等限制的房屋,不能挂牌交易。合法的房源信息进行公示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挂牌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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