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房款
对于市民及中介结构比较关注的交易资金安全问题,《意见》中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意见》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应当根据《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监管,推行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长房政发[2007]055号)要求,自觉遵守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提供放心中介服务。
同时,《意见》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严禁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记者看到,《意见》中不但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职责,还强调指出主管部门将建立联动,加强协作管理,不定期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收费、纳税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查处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紧随《意见》之后还将有其它系列配套政策出台。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树立消费者信心,我市长期低迷的二手房市场有望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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