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实行先局部试点,再全面推广,再深化改革三个步骤,长沙市作为全国首批五个试点城市之一,以不同时期的发展特征为标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1949年至1998年的实物分配阶段、1999年至今的“市场+保障”的货币分配阶段。两个阶段分别体现了不同经济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特征,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相互统一、共同致力于住房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如下:
(一)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实物福利分房阶段(1949年至1998年)
1949年长沙和平解放后,当时城市房屋建筑面积仅为482.5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289.81万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60%;其中的竹木结构房屋占77%,简易棚屋达到10万多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仅为5.12平方米/人,居住条件相当的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从1958年起长沙市的建房投资实行“先生产,后生活”的安排方式,由于限制私人建房,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解决 “住房难”问题。为了解决住房困难问题,70年代中期,长沙市政府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开始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984年,市政府颁布了《长沙市房屋出售试行办法》,加快了城镇住宅建设,1991年长沙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理顺住房租金、实行新房新租、超标加租的原则,统一了全市住房租金计租方法和租金标准的初步改革,同时鼓励职工购买住房,买房优惠政策和最低限价原则,新房标准价。1992年砖混结构单位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40元,旧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元,拥有部分产权和继承权,五年后允许出售,税费等方面都给予了优惠的试行规定。
1996年11月5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长沙市1996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年出台了关于印发《长沙市1997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了我市1997年房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即继续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为指针,深入贯彻1996年全国房改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广夏(安居)工程建设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住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加快我市住房新体制的建立。1998年8月10日,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目的是建立与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