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保障”阶段(1999年至今)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供应体系。
2000年4月20日长沙市政府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目的是启动个人住房消费,推进住房货币化,强化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2002年,为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沙市存量公有住房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办法》。2005年,为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住房的条件,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印发了《长沙市农民进城就业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8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的是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投资和消费信心,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这些住房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立,为不同层次住房需求提供有效途径,为推动和改善职工住房起到积极保障作用。建立起了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中底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多层次住房分配制度,促进了长沙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截止到2008年底,长沙市房屋建筑面积达到11585.8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131.6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28.3平方米/人,比1998年分别增长148.32%、237.04%、189.07%,人民居住水平进一步得到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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