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8月25日开始,长沙市所有的二手房转让业务,需严格依据《长沙市二手住房交易基准价格》、《长沙市房屋地段分类表》的基准价格进行申请,即买卖双方“网上签约”申报的成交金额不得低于所交易房屋的当类地段交易基准价格,买方存入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金额需与网上签约申报的成交金额一致。
2007年5月17日《长沙市二手住房交易基准价格》文件索引
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的发展,促进住房消费,2007年5月17日长沙市物价局和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联合公布修订《长沙市二手住房交易基准价格》并对外公布了长价房[2007]87号文件。按照当时修订的标准,长沙市二手住房交易成交价低于基准价的将按基准价计算,成交价高于基准价的按成交价计算。竣工5年以内(含5年)的二手住房按100%计算交易基准价格;竣工5至10年(含10年)的二手住房按90%计算基准价格;竣工时间10年以上的二手住房按80%计算交易基准价格。
凡2002年及以后竣工验收的一类地段以外的商品房楼盘,其住宅转让时二手房基准价格均应提高一个地段类别计算,但以下商品房楼盘除外:所有别墅或以别墅为主的楼盘、绿城•桂花城、星城世家、西街花园、仁和•香堤雅镜、世嘉•国际花城、亚华•香舍花都、创远景园、华银园、银港•水晶城、阳光100等楼盘的住宅转让时应按一类地段二手房基准价。以下为修订后的《长沙市二手住房交易基准价格》和《长沙市房屋地段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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