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后记:错不在“以人查房”加强法规监管是关键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的是,严格控制“以人查房”并不是“新”规,而是国家相关法规早就明文规定的。以上海为例,输入某人姓名以查其名下有多少房产根本行不通,输入具体房屋坐落地址则可查到房屋的基本信息。一句话,“以人查房”不行,“以房查房”可以。所谓“出台”规范,实则是对已有法规的重申,并不是突然冒出的“新生事物”。
也许有人不禁要问,严格控制“以人查房”岂不是在“包庇”贪腐官员?保护公民隐私和监督官员财产,都是现代社会的常识和潮流,两者并不相悖,也不该产生矛盾或排斥。监督官员财产,不能以牺牲公民隐私为代价。
反过来说,保护公众隐私决不能成为保护官员的借口。监督官员财产,不靠“剑走偏锋”,而要靠制度推动。在一般情况下,“以人查房”是被禁止的,但纪检监察部门有责任监督、核实官员申报的财产信息。要消除公众疑虑,应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官员房产。实行官员财产的公示公开制度就是公众的热切期待,不应对此刻意回避。这样关于“以人查房”的讨论才能回归公共服务的范畴,而不至于承受不必要的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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