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管理费收取问题已成为居民投诉的一个热点。不少市民在本网投诉称,购买新房后,物业以交付为条件要求业主缴纳半年到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而有些业主更是疑惑,即使房屋交付,但若没有装修使用,为何也要缴纳物业费?
先交物业费再交房?
近日,威尔士春天二期9栋的业主邱先生在本网投诉称,因为整改导致房屋延期交房十个月,今年4月收房后,邱先生准备装修入住,但项目物业管理方长沙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竟要求其缴纳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否则不予办理装修手续,不供水电。无奈之下,邱先生与项目开发商进行沟通,经协商后,开发商同意支付此笔费用。
显然,与长沙一些其他购房者相比,邱先生是幸运的。如今的房地产市场,“先交物业费再交房”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之规”,长沙不少项目都在采取此类操作,且多数开发商不愿支付整改期间的物业费。
对此,业主们疑惑不已:房子都没有交,凭什么要我缴纳物业费?
然而,尽管心存不满,却鲜有业主会拒绝缴付。对于交房,业主们通常觉得自己属于弱势群体:购房款已付,房子却在别人手上,为求心安,什么事都得等交房了再说。而业主的这一心理恰恰间接促使了此类现象的滋长。
对此,在长沙从事物业行业的某人士解释:“很多业主验了房之后就不急于交物业费了,有的业主甚至会延期几个月收房,但是交房后整个项目的物业就要启动了,如果缺乏启动资金,服务就跟不上,所以只能让业主在验房前先交物业费。”
那么,“先交物业费再交房”究竟是否合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怎样规定的?
物业费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交房日期起交,至于延期交房应由谁来支付物业费这一问题,《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缴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合符法律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缴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显然,如果由于房屋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延期交房致使业主不能居住使用,那么这期间的物业费则应由房产公司实际承担。如果开发商推卸责任,业主可以向长沙消费者协会或是长沙市住建委执法局投诉。
同时,需提醒业主的是,业主在收房过程中必须检验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还要求开发商予以修复,因此交房不是简单地交钥匙入住,而且一个审慎的过程。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业主签字收房,这才开始谈到物业服务的环节,物业才有资格要求业主预交最多不能超出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未经验房收房程序,就要求业主先交物业费,这是本未倒置,颠倒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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