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家居商城强制商户增加店面,未满足其要求的商户将面临被撤馆的危险。2010年,月星公司因未能实现在集美家居“3店经营”的目标,被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强制撤馆。为此,月星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区复兴路法庭判决集美家居向月星公司支付装修损失、违约金、广告费、定额费等共计21万元。
月星公司诉称,2009年11月,公司与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签订合同,约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一展位进行家具产品的销售,参展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年租金3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集美家居以公司未能实现至少3店经营的要求为由,向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后公司迫于无奈而撤馆。集美家居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场租损失、装修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质量保证金、保底费、定额费、广告费等共计63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集美家居与月星公司签订的参展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应按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月星公司参展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该参展期尚未届满,集美家居下发撤馆通知并要求该公司撤馆,违反了合同约定。集美家居虽表示月星公司销售家具存有质量问题,但合同约定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集美家居定慧桥店有权令商户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展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据此,法院判决集美家居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