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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无质量合格标识的化妆品不得销售,且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但记者近日根据读者提供的线索前往株洲市“法丹莉”美容连锁企业暗访时却发现,这家企业出示的产品不仅没有质量标识,且其说明书上还赫然出现“解毒止痘,快速有效解除刺痒、红热等过敏症状”等字样。
读者投诉“法丹莉”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株洲市一家叫“法丹莉”的美容连锁企业使用的一种名为“法丹莉”的化妆品有不少问题,有的产品不仅没有说明书,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有仿冒他人商标的嫌疑。据了解,不久前,以上产品在武汉和厦门等地曾受到过当地工商部门的立案调查。
10月16日下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设立在株洲市田心的心连心超市一楼的法丹莉美容中心。这里面积不大,但生意较为红火。见有人进门,里面的服务人员立刻热情地上前介绍他们的产品和服务。据一位叫黄凤的服务员说,该产品有几百种,根据消费者不同的皮肤配制,且“法丹莉”在全国有上百家连锁店。
产品无质量合格标识
在为记者做基础护理期间,黄凤不停向记者游说,当天恰好该公司搞活动,不少产品折价销售。她让记者买一张半年卡,称可免费得到该公司提供的不少产品。记者最后付清717元钱后,得到了活肤保湿霜、香氛面膜、眼部舒活精华露、玫瑰莹露4件产品。
记者在检查上述产品的过程中发现,其包装盒内均没有说明书,没有质量合格标识;不仅如此,“眼部舒活精华露”还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黄凤拿出了两张皱巴巴的说明书塞进了盒内。在其产品说明书上,记者看到一些这样的文字:“解毒止痘,快速有效解除刺痒红热等过敏症状。”
竞争对手恶意中伤?
来自卫生监督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识的化妆品。同时还规定,化妆品产品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与株洲市“法丹莉”美容中心一位自称姓冯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冯女士说,在产品说明书上,可能存在一些不到位或不规范的地方。这是因为外包装和瓶子生产厂家不是一家所致,“没衔接好,失误造成的,绝对不是故意行为”。冯还强调,该公司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之所以有人投诉,“是因为竞争对手恶意中伤,是一种恶性竞争的行为。”
本报记者常乐实习生刘姝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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