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将受严格控制■资格申请人要公示■集资、合作建房也属经济适用房
中低收入,居者有其屋———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5月13日,酝酿已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施行。
《办法》主要是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审批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法人招标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以保证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享受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保障性质的优惠政策。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将把我国经济适用房体系建设纳入科学、合理的轨道。
严控面积保本微利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而建的。但操作中的严重变形,使政府旨在造福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政策,有些成了开发商攫取利益的方便之门。“搞经济适用房等于捡钱”,已是这个圈里人心照不宣的秘密。
据业内人士透露,按规定,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利润应限制在3%以下。目前,不少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每平方米就能达到300元,比商品房低不了多少,远远不止3%。而且,名义上是为工薪阶层提供物美价廉的房子,但开发商往往将房屋设计成140~150平方米的大户型,且开发商巧立名目收费,如窗户要收费、防盗门要收费、管道煤气入户要收费等,其边际利润非常高。
在历史情况下,长沙市前段因考虑市场而允许了少量120平方米大户型,对中、小户型,特别是广大拆迁安置户急迫需求的小户型投放明显不足。
对此《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将推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每个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商都要经过政府对其资质、实力等方面严格审查后确定。同时,因为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住房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有钱人”不能买
据长沙市房改办介绍,该市城区54.2万户居民家庭中,已通过房改售房解决住房31.41万户,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解决住房3.75万户,共计35.16万户,占全市中、低收入总户数(43.36万户)的81.09%。全市所有潜在可购房户约8万户,其中还含10%最低收入人群。由于国家政策对最低收入人群采取廉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因此长沙市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供应对象目前是4万户。按户平均70平方米标准,现在全部潜在需求量为280万平方米,与该市现有经济适用房待建存量300万平方米持平。
按规定,在长沙只有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家庭才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以前长沙市经济适用房购房对象控制和审核方面的原因,导致有些不符合国家有关购房对象。另外,一些项目中存在一户多次置换,多处购房情况,侵害了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众的合法权益。
而据《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将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要求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
集资、合作建房也属经济适用房
《办法》中首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各地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今后,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将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中国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顾云昌表示,把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意味着已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实习生 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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