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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新规今起施行
本报讯从今天开始,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享受个人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最长期限20年。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从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有关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这次新出台的三个管理办法和七个工作规则,内容涉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封存、审查、监督等多个方面,使程序更加规范、合理,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提高缴存率,简化贷款手续。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5万元,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自建房屋造价、大修房屋造价的70%,且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时,可将其公积金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进行管理,待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转入新单位工作时,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新出台的长沙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工作规则对职工调动单位如何继续办理公积金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规则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可以申请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进行管理: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境逾期一年不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申请的;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的。
“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公积金归集管理,督促更多的单位做好公积金缴存工作,让更多职工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由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按规定作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文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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