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湘金监管[2003]13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现就省直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符合(一)(五)(六)项提取条件的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2、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
(一)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二)依照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超过所还贷款的本息和。
(三)依照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超过所付的年租金。
(四)依照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2、严格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及复印件(见附件),交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予以核实,并出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由单位专管员持有关凭证到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办理。“中心”按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作假和违规操作。
3、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监管
“中心”的提取审批过程接受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全社会的监督,一经发现违规操作,广大职工即可拨打投诉电话:5164862,我“中心”自接到职工检举、揭发后,立即查证,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住房公积金属于国家政策性资金,牵涉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规定,提取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请各单位专管员向职工宣传提取政策,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理解。
5、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购房行为发生在2002年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购房行为发生在2002年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11.30.
附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凭证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政府房改部门审批同意书或出具的证明(准购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
2、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和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单位存量公房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如购买存量房须政府房改部门签字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及复印件、付款收据及复印件、政府房改部门同意的批复文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和拍卖的房产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房屋买卖合同(或双方购房协议) 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4、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政府拆迁安置部门签定的协议及复印件、补交超面积房款的发票及复印件
6、自建、翻建住房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许可证及复印件、与施工部门签定的协议及复印件、付款的收据及复印件、“中心”派人实地了解情况
7、大 修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市、区县级政府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及每户分摊标准及复印件、“中心”派人实地了解情况
(二)离休、退休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离或退休证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的退职证或期满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若为银行贷款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银行打印的还款付息凭证(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在还本付息时提取;分期还本付息的,在还贷后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余额时提取。)
若为省直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
另:购房须提取公积金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在办理贷款手续之前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因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后,个人公积金帐户自动冻结,冻结后个人帐户余额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公积金贷款。
(六)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报告、夫妻双方单位住房状况及工资收入证明、 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租金的证明及复印件(每年12月份办理)
(七)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及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申请书、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的关系的合法证明及复印件、
如果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的合法证明、证件。
(八)符合(一)(五)(六)支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所付房款、贷款、租金的金额;
职工同时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夫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的个人申请报告
(九)职工因工作市内调动及调出本市的只能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或与调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如工作后读研毕业须提供毕业分配派遣书及复印件)、调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帐号、填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暂作封存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