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细化,在房地产交易的税收征收方面明确规定:自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5月底,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又下发通知,指出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近日相继出台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等相关措施,稳定住房价格。
北京:缴税门槛140平方米
北京市建委近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新出台的普通住宅标准在单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上比七部委《意见》上浮了20平方米,但未超过20%的向上浮动的比例。
上海:非普通住房征收3%契税上海市近日出台房地产税收征管细则,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作出规定,明确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每平方米17500元,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每平方米10000元,外环线以外的低于每平方米7000元。这一普通住房标准自6月1日起执行。
在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方面,上海市规定:6月1日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房屋购买时间上规定:今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6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清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同时规定:凡在6月1日后购买的非普通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凡个人在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并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
广州:低于144平方米享受优惠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和税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以下。6月1日后,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将不再享受1.5%的契税优惠,要按照总房价的3%来征收契税。
广州市6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以房管部门受理交易备案时间为准;对于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暂停楼花交易,没有房产证不能转让,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但对个别案例可具体解决;同时,广州市正在制作各区的基准房价。
(作者:沈文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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