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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吴海坤律师: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取防雷费是违法行为,这是不可质疑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我们查看了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气象部门可以直接收取费用,所以,气象部门如果是直接向开发商收取防雷费的违法行为,是可以确定的。并且国家气象局2007年2月1日,就是上个月才实施的一个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这就重申了行政许可法第58条的原则。
湖南省2000年11月29号通过的一个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其中第15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从这个规定也可以看得出来,国家机关不得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如果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指定由某一家机构来提供评价意见或检测这项服务,那么这个行为也是违反了我们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防雷中心具有评价资质和检测资质不符合国家规定。首先这里面有两个理由,对于认定技术评价的标准和程序,我们讲的是技术评价,并不是检测,里面单独针对技术评价机构的标准和程序。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那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湖南省防雷中心各地的防雷中心具有资质,从法律上讲没有相关的标准和程序的支持,我们认为这样去认定自己全额拨款的一个事业单位一个直属机构,来从事这种服务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没有法律的支持。
湖南省工商联不动产商会执行会长、湖南绿城地产执行总经理王海峰:非常高兴,今天来了这么多同行。我现在是不动产商会的执行会长,也是湖南省浙江商会的执行会长。我听秘书长说要干的一件事就是要维权,就是防雷费不合理的收取。当时我想了想,觉得非常好,然后我就来了。
现在陆续搞了半年,搞到今天这个份上,其中的酸咸苦辣太多。今天开这个会的目的其实很明确,我记得我上周跟秘书长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也跟他讲过,是为我们自己的企业或者为不动产商会的一些企业展开维权,但是事情已经到这一步,那已经不是为五家企业,已经在为这个行业里面的所有企业维权,所以今天邀请的房产公司基本上都来了,我们还是感到比较欣慰的。
防雷费收取其中有一条是自愿的,自愿现在变成强制。我想维护的权益最终要达到一个关于防雷费检测问题的标准,达到一个理想状态。
是一个什么样的理想状态呢?这件事还没有跟律师探讨,一个是诉讼,一个可能是听证,你制定这样的收费标准,听证是免不了的,如果没有经过这道程序,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某开发商代表: 我说的话可以整理成文字,但是不要摄像,我作为胆小鬼希望能理解。请媒体朋友谅解一下。
我说三个意思:
第一,先说一下我的心情,今天三湘都市报的一位朋友邀请我来参加这个会,我一开始说怕,怕什么呢?因为前一段时间有好几个气象部门的吧?我也搞不清,一直没见过面,在找我说你们要赶快把这个防雷的事情解决掉,我就一直在拖,说我在出差,其实我大部分时间在长沙。我根据我的经验在做事,我在另外一个省办地产的时候也处理过这个事,我知道这个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后来该交的交一点,但是我知道拖一拖后面会少交一点,那么今天借着媒体邀请我参加这个会,我说完蛋了,我说防雷中心想请媒体来曝光我们,最后一听是商会为我们维护权益,非常高兴。我们公司是刚到长沙来的,也是一个外资企业,我们公司大部分都是外地的,对长沙市场也不熟悉,政策也不了解,这个会还是怀着忐忑的心情参加的,我在这里表一个态,防雷费我一定会交,但是一定要缓一缓。
第二,就是表示感谢,感谢商会感谢新闻媒体能够为我们这些开发房地产的维权;
第三,因为我是去年3月份来的长沙,气象部门也去沟通过,当时不知道电话号码怎么留给他们了,后来连续不断有5、6个人来找我,我就在想,你们是不是处理上个星期的事情?我说你们能不能内部协调一下,你同一个单位五、六个人同时为一件事情来找我一个人。我说话要特别小心,一不小心报建卡住就麻烦了。这样的情况下来,没想到是这么一个情况,刚才听了律师的发言,我觉得我们还是学习法律不够,心里知道了这个项目不应该收费,如果他们来找我的时候,可以客气地请他们坐一坐,但是钱还是缓一步交,等打了官司再说。
(文章转自三湘都市报 地产三湘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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