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1月,长沙商埠马路工程处总务课下设登记股,负责商埠内土地调查登记,兼办市政建设用地的承租事项。1920年12月,有关征地拆迁、房地产业调查登记、验契和纳税等,由长沙市政公所负责。1933年,长沙市不动产登记处成立,为长沙市房地产管理最早的专门机构。1937年3月,长沙市土地登记处成立,次年6月被撤消,其业务由长沙市政府地政科办理。1938年“文夕大火”以后,长沙市政府被裁撤,地政业务移交省会警察局接管。1941年3月,长沙县政府设地政科,接管地政业务。1942年,长沙市政府恢复,4月恢复地政科。1943年3月,长沙设立湖南省第一批地籍整理办事处,主管全市地政工作。1946年5月,设地政局,1948年,改为市政府第六科。
1949年8月长沙和平解放后,市人民政府成立公共房产管理处,接收原市政府第六科所管地政房产业务。该处9月改名为长沙市房产地政管理处,直属市人民政府;11月,改名为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地管理局,下设公产科(调配科),登记科和秘书室。
房地局1950年8月增设估价科(征用科),1951年4月成立长沙市房地产公司(二级机构)。1953年4月至1956年6月公司划归长沙市公用局领导。房地局1954年6月增设民房管理科,1955年1月设立人事科,1956年6月撤消公产科,并将房地产交易所与登记科合并为产权科。
1957年底至1958年初,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合一,市房地产公司并入市房地局,对外仍保留公司名义。房地局并增设计划财务科和事业管理科。1959年二季度,局下设长沙市建筑工人调配管理处,归口管理长沙市建筑工人。1960年2月管理处被撤消。
1960年2月,市辖东、南、西、北、岳麓区的房地产业务和党政关系下放到各区管理,局机构精简为三室一科(秘书室、人事室、设计室、管理科)。11月,长沙市房屋改建办公室(临时机构)并入房地局合署办公。
1961年9月,市人委将房地产由分区管理改归市房地局统一管理,在各区成立房地办事处和修建队。1964年4月,东、南、西、北区房地办事处改为房地管理科(岳麓区未改),由区人委和市房地局双重领导。
1966年12月,恢复长沙市房地产公司,各区设立分公司(同时保留各区房地办事处名义)。1968年9月,长沙市房地产公司革命委会员成立,下设政工组、办事组、生产指挥组。同年10月,市房地局被撤消。1971年4月,各区房地产公司划归各区领导。8月,撤消市房地产公司革命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工作并入长沙市革命委员会城市建设局。
1973年8月,长沙市革命委员会房地管理局成立,设政治处、办公室、劳动工资科、计划财务科、修建科、征用科、房管科,同时将内五区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和党政关系收归市房地局领导。
1978年12月,内四区房地产公司改名为各区房地管理处。1979年底,各区房地管理处下放归区领导。
1981年7月,长沙市革命委员会房地管理局改名为长沙市房地管理局,1983年11月将内四区房地产公司收归市房地局领导,市房地局实行“行政分开、管修分开、管养合一”的领导管理体制。
1984年6月市房地管理局改称市房地产管理局,并成立长沙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和长沙市房屋修缮公司。同年12月成立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1987年7月成立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