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颁布了《关于调整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
据了解,我市原有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按购房款的2%至3%交存”。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规定,市房产局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标准的顺利实施,市房产局针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业主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将物业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二)新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已打印缴款通知单而未缴款的,按新标准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三)售后公有住房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四)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实施后,将有效保障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公平,消除地段、户型等因素对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影响,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惠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