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0日,由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举行。副市长姚英杰,市政府副秘书长涂文清、康小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副主任杨建辉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住建委特邀代表出席了听证会。会议针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和时点、一次性表决模式、应急维修情形及程序等多个问题逐一听取意见,来自全市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学者和律师等10位代表和4名旁听人员就百姓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发言。
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和时间
《办法》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时购房人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在房屋初始登记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晖介绍,预告登记目的在于保障购房人将来实现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给建设单位确定房屋产权,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确定在购房人预告登记时和建设单位初始登记前,一方面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和保持本市交存政策的延续性,另一方面更有利于足额、高效、安全地将资金归集到位,以便今后使用资金时的正常分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创新:一次性表决模式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实行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一次性表决的期限为五年,使用资金总金额不得超过缴存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