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报通讯员高志海刘洋
在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提出退房,那转化为首付款的预订金能否返还购房者?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房屋买卖纠纷,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判返还购房者孙先生全部房屋预付款10.501万元。
2001年6月18日,孙先生看中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楼中的一套房,与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订书。预订书载明,孙先生须向公司交付预订金1万元,如果孙先生于5天后即6月23日前放弃预订,预订金可全额退还;若超过6月23日则不退订金。预订书还载明,孙先生须于2001年7月10日前向该公司交付首期购房款10.501万元。2001年6月30日,孙先生向公司交付购房款9.501万元,公司将订金1万元作为首期购房款的一部分。此后,双方未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孙先生又打算退房,但就退款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2001年9月,孙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开发商全额退款。而开发商则认为,孙先生自愿与本公司签订房屋预订书,现孙先生要求退房,无正当理由,于是只同意退还购房款9.501万元,不同意退还订金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所交预定金已转化为首期购房款,开发商理应返还孙先生购房预付款。因孙先生已按预订书履行了义务,并无违约情形,且开发商并未按约与孙先生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开发商无理由拒绝返还孙先生已转化为首期预付款的预订金1万元。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并判由开发商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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