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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出租须交纳土地收益

http://www.0731fdc.com  2004年04月01日   京华时报

  肖宾

  3月3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出现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在3月31日之前,社会各界都可以就此草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将结合这些意见和建议确定最终定稿。新草案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危改房等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土地上建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据介绍,在新的草案中,增加了许多内容,如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新草案规定,五种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危险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新草案还规定,将经济适用房、危改房等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土地上建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此外,根据新草案,今后本市房屋租赁有了统一合同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对各界人士最为关心的租金问题,草案提到: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公有居住房屋、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而该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草案还对违反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金额: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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