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2004年1月10日起,本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将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人举报,申请人才具备购买资格。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这一新规定是针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发布的,以此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
据介绍,北京市从2001年5月开始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进行审核,主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方式。3年来,共为9.6万户居民办理了资格审核手续,但是资格审核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严格控制供应对象,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市建委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在原审核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个人承诺内容和资格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手段,以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
市建委提醒市民,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不同类型如实填写审核表,向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将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办公现场(地址: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楼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内)公示栏中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人举报,申请人才具备购买资格。
此外,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将联合组成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查小组,负责对被举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小组设立专线举报电话(010—67187268)。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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