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方式不合理:有人认为,对低收入者的补贴应该“补在人头上,而不是补在砖头上。”政府不应通过减免税费建造低价房,而应把这种补贴转化为货币,直接发放到中低收入者的人头上,让他们拿钱去市场买房子。钱是一样的钱,政府不该这么发。
二、土地出让方式不合理:经济适用房用地无偿划拨不符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甚至违反《宪法》规定。
三、购买对象没有限定:目前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没有限定,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开奔驰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没有将优惠真正补给穷人。这类住房甚至成为一些高收入者作为投资的工具。
四、购买数量没有限定: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个人购买数套经济适用房现象。北京的天通苑就传有炒楼者一人购买10几套房的事情。
五、住置价格、户型有违政策初衷:北京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4200多元平方米与同等位置的商品房相差无几,最高限价毫无意义,全国中小城市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价格相差更小。在北京,一些经济适用房建在了市中心,有的甚至提出了“长安街上的经济适用房”的口号,另有许多项目的户型,最小80多平方米,最大150平方米甚至更大,这被一些人称为是“贵族化”,也引起许多中低收入者的不满,也是许多人埋怨其“杀贫济富”的主要原因。
六、社会心理:经济适用房成片大规模开发,假若居住者全是中低收入者给人穷人区的感觉,造成居民心理压力,也不利于小区治安、文化、经济的发展,有背于世界城市发展潮流。
七、有损市场公平竞争:由于经济适用房在购买对象、位置、户型质量上与周边商品房相差无几,又具有一定价格优势,因此引起许多开发商的强烈不满,认为这是不公平竞争。有些商品房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凭借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索性将其改为“经济适用房”。
八、产权不清晰:土地无偿划拨,又给予税费优惠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属于商品房,但又非完全产权,其产权如何界定?以后的二级市场流通如何保障?目前的政策是否可行?
九、“中低收入”如何界定:据国务院1998年第2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但如何界定中低收入家庭,从理论到实践操作都尚未明确,尤其在目前,工资收入、金融环境等宏观条件不完善的前提下,操作起来难度更大。
十、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目前,商品房成本中土地出让金占5-20;建设成本占40;税费占30-35;开发商利润在10-20左右。据此推算,一般同等地段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应比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低30-40。但事实上,无论北京还是全国其他地方,经济适用房价格远远未降到这个水平,一般最多低20左右,那么多出的20哪儿去了?政策内容无从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