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料中心 房产超市 二手市场 政府在线 家具装饰 自助交易 房产论坛
 您的留言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专题 > 经济适用房专题 > 正文
经济适用房具有全部产权

http://www.0731fdc.com  2002年09月16日   新浪网

  最近有些报刊在说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问题上,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 质列为“不完全产权”。这无疑给老百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添了顾虑,给经济适 用住房市场的形成平添了障碍。

  据有关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 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一般住用 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规定说明,房改政策售房区别于市场商品房,无论成本价和标准价,都包 含着国家和单位在用地、税费减免、补贴等方面的优惠和辅助。但是成本价购房获 得完全产权,而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因此有无国家和单位的优惠不是区 分全部产权与部分产权的标志。区分产权性质的标志是住宅的定价原则。成本价是 按简单再生产原则确定住宅价格,除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费)和单位 应退还给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如工龄补贴)后,个人交付的成本房价承担了住宅的简单再生产,因此具有全部产权。而标准价则不是按住宅成本确定售价,它是市、 县根据现实职工家庭收入难以承受住宅成本价格的实际状况,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 计价原则所确定的决策价格,其中满足不了住宅生产成本的差价部分由售房单位承担。因此标准价售房的住宅成本实际上是由个人和售房单位共同负担的,个人只能 按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取得部分产权,售房单位享有其余的产权。

  国务院23号文件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 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有政府优惠政策的(如无偿提供土地、配套、减免税费等)微利商品房,售价不仅包括住宅成本,而且包括受政府控制的开发利润。因此将其归入部分产权是没有任何政策依据的。

  摘自1999年第10期《安居》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关闭窗口
 
· 多建经济适用房 (2002-09-16)
· 经济适用房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2002-09-11)
· 购买经济适用房 首选三要素 (2002-09-11)
· 长沙规范经济适用房 (2002-09-10)
· 《特别关注》住房“夹心层”亟待解决  (2002-09-10)
· 聚焦经济适用房“争议点” (2002-09-10)
· 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乃重中之重 (2002-09-10)
· 经济适用房:钻出“别墅”来 (2002-09-06)
信 息 搜 索


自由交易信息推荐
· 转让各类影视音乐作
· 求购网络商城代理
· 求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一厅的
· 转让麻将自动洗牌机
· 求租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三室二厅的
· 转让一套三室二厅的
· 出租一套单间的房子
· 出租一套四室二厅的
进入自由交易区>>



为了本系统能够更好的为您服务,请使用800*600显示及IE4.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c)2001 版权所有 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技术支持: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2565831 2223504 经营许可证号:湘ICP证010022
All rights reserved, www.0731fdc.com E-Mail:web@0731fd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