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价低于再上市指导价按后者收综合地价款,“住满5年”明确界定方法
本报讯 (吴海花)昨日,记者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后,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就什么样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上市交易以及满五年的上市时间如何界定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又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哪些经济适用房可售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对外公开发售的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否则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定金及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适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项目:由政府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其他新项目的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预购人在经济适用房住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受让人必须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其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经济适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办理预售转让手续。
成交价高于指导价,按成交价收费
计算已购经济适用房住房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纳契税时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的日期为准。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该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按市场价格出售时,其成交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其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住房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据介绍,本通知自5月20日起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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