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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宣传资料 应视为合同内容

http://www.0731fdc.com  2003年03月31日   潇湘晨报

  本报北京消息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座谈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已交与会者讨论、修改,该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公布。

  关于如何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会议认为,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出卖方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的允诺,一般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方提供的由购买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即使未载入上述说明和允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出卖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购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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