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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办〔2003〕14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函[2003]480号《关于对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在预制构件中淘汰冷拨低碳钢丝普及冷轧带肋钢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建设部建科成[1997]124号文件规定于2000年底前在预制构件中淘汰冷拔低碳钢丝,普及冷轧带肋钢筋的要求,我厅《关于加速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的若干规定》(湘建[1998]科字第437号文)中作出了于1999年9月底全省在预制构件生产中全部淘汰冷拔低碳钢丝,普及冷轧带肋钢筋的规定,并制定了工作目标。因此,我省为全部淘汰冷拔低碳钢丝预制构件的地区,不再适用《冷拔低碳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范》(JGJ19—92)。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落实湘建[1998]科字第437号文《关于加速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的若干规定》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预制构件生产中全部淘汰冷拔低碳钢丝,普及冷轧带肋钢筋。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在预制构件中
淘汰冷拔低碳钢丝普及冷轧带肋钢筋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建办质函[2003]480号
湖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在预制构件中淘汰冷拔低碳钢丝普及冷轧带肋钢筋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建科[2003]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适应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1997年12月我部在《关于印发〈冷轧带肋钢筋推广工作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的通知》(建科成[1997]124号)中,明确提出了在预制构件中淘汰冷拔低碳钢丝及推广应用冷轧带肋钢筋的要求。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淘汰冷拔低碳钢丝预制构件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淘汰。
二、《冷拔低碳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范》(JGJ19—92)为现行有效标准,并已纳入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是在逐步淘汰冷拔低碳钢丝预制构件过程中仍需遵守的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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