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人居环境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一览 〉〉
欧洲的人居环境建设
欧洲人居环境建设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住区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的治理。
德国战后经历大规模的住宅重建工作
第一阶段主要强调数量的增加,70年代住宅发展的第二阶段则更多地强调住宅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90年代德国开始推行适应生态环境的住区政策,以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包括:“特别强调城市内发展,通过城市更新、城市改造和城市边缘发展等途径挖掘和保护市镇中富有价值和吸引力的地区”;必须在改善环境、恢复自然生态基础的目标下对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颁布“保温条例”和“缩小壁炉(采暖)条例”,进一步使用高效能源设施和供应系统;发展地方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制定适合城镇发展需要的汽车政策。
法国强调居住区同城市社会的联系功能
60~70年代建设了一大批住宅,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但到80年代,进行了包括改善居住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住区改造工作,特别强调居住区同城市社会的联系功能。另外,法国的社会福利住房建设也颇有成就。目前法国的福利住房标准大体上达到每套65平方米,每人25平方米左右。政府每年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福利住房投入比例,同时还通过立法手段增加福利住房的社会投入。
俄罗斯在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成就也是辉煌的
以莫斯科的环境治理为例。为了扼制生态环境恶化,1994年莫斯科市通过了“莫斯科生态综合规划”,随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垃圾治理上,莫斯科州拟订了“废物利用”计划,采用技术、经济和政治决定的办法综合处理工业废料和垃圾。同时,莫斯科针对垃圾的生产和使用也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另外,又成立了市政府行政技术监察团,用行政命令和技术措施来监督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在污水处理上,从1898年莫斯科第一个上下水管理站动工建设,100多年来,莫斯科从未停止过对城市供排水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日本在人居环境建设上最突出的方面是对环境的保护
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首先得益于环境立法和政府对环境工作的指导。早在1950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国土综合开发法》,1951年公布的《森林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植被、增加植被覆盖的各种对策。此后,又颁布了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另外,日本的环境教育普及程度很高,在各类学校中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在市民中开设环境保护专题讲座,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民众对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监督的参与意识也较高,市民团体每年组织各种形式的环保活动。还有,日本的环保监测手段和管理决策实现了现代化。日本全国各地建立了包括水质、大气、噪音、地表沉降等项目的自动观测网络,以在各种观测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环境信息系统,从而完成各种监测统计表格、监测统计图形及污染源分布图的输出,同时还具有环境预测和管理决策的各种功能。
新加坡的人居环境建设基本实现“居者有其屋”
1、住房建设。目前,新加坡基本实现了“居者有其屋”,并且住房的类型和式样呈现出多样化,居民住房向大面积、高质量、个性化方向发展。2、公共服务设施。新加坡在新镇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新镇中心,集中设置零售商店、生活服务场所、银行、娱乐场所和图书馆等,服务范围为全镇居民(约15-20万人)。第二层次是社区中心,专门为居民提供日常所需的服务,服务范围约4000-6000户居民,并且相邻的两个社区中心相距不超过800米,以确保居民在10分钟内能到达任一社区中心。第三层次为邻里中心,服务对象一般为400-800户居民,配置基本的商业设施,但主要为小型娱乐场所、花园等。第四层次是各居住区角落零散分布的各种设施,其中往往包括学校和体育场所等。3、道路与绿化。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绿化区的营造。1991年修订的概念规划将约3000公顷的树林、沼泽地和其它自然地带划为保护区。同年,颁布的《公园与树木法》制定了在概念规划和发展计划规定下的园林总计划,提出了每千人供给0.8公顷园林的目标。
国外人居环境建设的经验总结:
1、科学规划,高效管理。
2、注重意识培养,强调公众参与。
3、健全法制,以法治市。
4、资金技术,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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