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从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通知》的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将于7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要求,该《公告》也于7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税系统)进行处理,严格实行以机控税。
据了解,《通知》和《公告》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均衡发展。【点击进入0731二手房信息网】
长沙二手房买卖要“先税后证”
《办法》明确规定,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将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依法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办法》要求,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长沙市内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由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直属局设以下三个涉税事项办理窗口:市房产局房屋交易大楼三楼(马王堆中路248号),市二手房交易中心(蔡锷中路196号),市政府二办公楼市政务大厅(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
《办法》指出,如果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