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物业收入应更透明化,每年6月、12月对收入事项公示
“之前物业公司对于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强制手段,这种极端的作法后来被明令禁止。在此之后,物业公司对于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只能采取起诉的法律手段,但因为涉案金额小,追查过程复杂而一直无法成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李波科长说,2012年,曾在芦淞区发起过一次大范围的物业公司维权追讨物业管理费,当时起诉了200多户业主,追回30多万元物业管理费。“英国媒体曾经报道过,英国人花几十英镑去追几英镑的失物,这划算吗?我认为是划算的,因为契约精神的建立,能引起社会对这个问题的严肃对待,对于物业行业的发展一定是起到积极作用的。”李波科长表示。
同时,他认为,业主对于物业费上涨的不理解也不是事出无因。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一般分为两种形式:酬金制、包干制。我市主要采取包干制。业主对物业不熟悉、知情权太少、收入不透明化,是导致双方矛盾的主要成因。以金色地标为例,业主对于物业维修资金的去向完全不知情。物管处对于物业公司曾经有过规定,要求管务公开,每年6月、12月对于停车费、物业用房以及公共设施出租等收入事项要进行公示。“但是很多物业公司没有做到。”李科长表示。
李科长建议在物业公司与业主提出上调价格时,应听取业主的意见。物业公司若提出价格上调。不应主观的认为满意或不满意。物业管理是合同行为,应按合同内容执行。另外,市物管处、区物业办及居委会的介入力度也直接影响双方问题协商的结果,“我们目前在区里开班授课谈物业管理,这个年轻的行业需要更多的传播和理解才可能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物业公司规范化了,才可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服务质量上来了,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也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