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年来不断调整土地税制,使其趋于公平
法国的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无论是企人还是个人都要上缴大量的所得税和负担社会摊派。法国的土地税收制度始于法国大革命初期,即1790年。当时是要建立一种公开、合理、统一的国家税收,土地是那时的主要财源。当时对土地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可能向地主提供的年收入(地租)来进行的。从那时起所有的市镇便着手编制土地册,为此花费了40年的时间。
法国在土地税制设立后,又建立了建筑物税,因为建筑物被认为是房产主的收入来源,同时又设立了住宅税,因为住宅被认为是居住者财富的象征。后来这两种税被取消。在此期间,全国捐税又增加了市镇税及省税。1949年法国颁布法律,规定土地税是一种地方税种。
1959年法国政府对税收制度作了调整,重新明确三类房地产税,即“未建成区的地产税”、“建成区土地税”和“住宅税”,从而构成了较为系统的土地税收制度。按照法国的法律规定,“未建成区的地产税”由空地的所有者缴纳税金,征税根据是土地的出租价值,其税收减免部分是20%;“建成区土地税”由建筑物(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业主缴纳税金,征税根据是建筑物的出租价值,其税金减免部分是 50%;“住宅税”由住宅居住者缴纳税金,征税根据也是建筑物的租金,但没有减免部分。
法国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能改变由中央政府确定的税基,土地税收的评估从1970年起是基于地租价值建立的,定时地通过应用系数来调整土地税的评价标准,一般以一年为调整期。中央政府颁布税收法案,对房地产征税进行统一管理。地方的官员协助对房地产征税。地方政府在他们权限范围内收集房地产的数据。中央政府雇员评估房地产的价值。目前,中央政府每年通过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发送税收单,不允许延期付款。税收的记录和税单完全计算机化。
房地产税收在法国由于税赋过于复杂并不普遍受到欢迎。
涉及土地税种有五类
法国的不动产课税是实现土地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地投机,防止地价上涨,扩大土地供应,促进住宅建设。法国的不动产税制,由以下四类税构成完整的体系:第一,不动产保有方面的税,包括建筑不动产税和非建筑不动产税两种;第二,不动产交易方面的税,包括附加价值税和登录税两种;第三,不动产收益方面的税,包括非营业用不动产增值税、营业用不动产转让增益税、对不动产交易业者的课税、对建设利得的课税;第四,地方基础设施税。
法国的土地税收制度,具有多税制的特点,以不动产的占有、出售、改变用途或者房屋营造为根据的多种捐税和各种附加税。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税收问题不断引起政治上的辩论,并且导致大量的立法条文、议会报告、政府法令或通报等等。这表明连续的改革尚未能明显满足要求。
土地增值税
法国1976年7月15日通过的新《税收条例》规定:“不动产的增值所得,应归入纳税人的其他收入之内,一并征收所得税。”并规定以连续性期限方式(2年、10年、20年或30年)减少课税。但从 1983年开始,又作了如下修改:“2年以内转卖的财产,只扣除购买费用;2年以上转卖的财产,还应扣除相当于通货膨胀的金额,并每年另扣除5%的建筑物占有费和3.33%的土地占有费。对22年期限以上的建筑物以及32年期限以上的土地转让不课税。
目前法国政府正在考虑降低和简并增值税税率,主要目的是刺激需求,抑制通货膨胀,简化计算。
土地年度税
土地年度税是根据不动产的价值,每年对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课征。
由于土地年度税是以不动产的价值为征税根据,因而对不动产征税基数的估定就具有决定的意义。为了保证征税基数估定工作的有效开展,法国地方政府设立了“市镇直接税委员会”,其成员由地方议员及房地产业主的代表组成。
不动产出售税
法国自1984年开始,不动产出售税从国家转移到由省一级地方政府负责课征,收入归国家和地方共享。
基础设施税
基础设施税是为了在不动产周围修建必要的公共设施而征收的。在发给建筑许可证时征收。税法规定,拥有1万名居民以上的社区,从法律上来说有权征收当地基础设施税,当地政府可以制定征税周期为三年。地区政府根据中央政府限定价值的1%-5%范围制定税率。
此外,法国还设立了地方设施税,适用于不需要大规模特殊整治的新建筑工程,税额根据建筑面积和由法律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确定的税率表,以包干方式计算。
(作者:孟祥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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