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面积约27平方公里,相当于内地一个普通乡镇的面积;人口约46万,相当于内地一个普通县城的规模。在这样的弹丸之地,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公共房屋政策执行较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初级目标看来并不艰难,而政策制订者的更高期待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共房屋政策,达到“居者适其屋”的目标。
澳门在房屋市场方面,政府采取以自由市场为主要资源配置手段,政府只做必要调节的住房制度。1980年订立社会房屋和经济房屋并行的公共房屋政策。1995年首次公开接受经济房屋购买的申请,而相关执行机构也经历了数度变迁,由当初的数个不同部门分散管理,发展为由1990年成立的澳门房屋司统筹管理公共房屋。
公共房屋是指由澳门政府自主兴建,或由政府提供土地给开发商投资兴建,用于出租或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以解决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困难家庭之住房需求的那些住宅单位。澳门的公共房屋分为两大类型,一为社会房屋,一为经济房屋。目前,公共房屋在澳门总体市场的占有率约为30%。
社会房屋是公共房屋中用于出租的住宅单位,对象是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政府每两年会进行一次调查。一般来说,租金在家庭所得收入中占5—15%。但如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标准,其租金可低于家庭收入的2.5%;反之,如家庭收入高于一定标准,则租金可达家庭收入的17.5%。
社会房屋的分配有三种方式:一般竞投、限制竞投与例外情况。一般竞投是任何符合法例的低收入家庭均可参与的;限制竞投的参与者必须居住在特定区域或由法律确定具备特定条件;例外情况是根据澳门政府房屋司的报告,认定面临社会、身体、精神危机,或者遭受灾难急需安置的家庭,可以免除收入限制或居留澳门年限的限制,获得入住社会房屋的资格。
经济房屋在法律上是指按照《房屋发展合同》所建造的住宅单位。在该类合同中,建筑企业承诺建造售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并将一定数量的住宅单位交付政府来支配,以此作为政府向其批出土地及提供其他各种优惠条件和扶持的回报。购买者与承建者直接商洽,竞投价格。
经济房屋的屋主按照法律必须自住,有“不可转让责任”的期限。购买家庭如享受津贴,则该单位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12年内不得转让。如一次性偿还全部津贴,则期限减至9年。其他没有接受津贴者在6年内不得转让单位。
最近一年来,由于澳门经济发展迅速,楼价持续升高,令很多澳门市民感到置业困难,很多人希望成功竞投“经济房屋”,觅得稳定的居所。
澳门特区政府房屋局局长郑国明分析说,从澳门目前的经济大气候来说,市民对公共房屋仍有一定需求,就公共房屋的总体规划而言,短期看量的供应仍为焦点,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仍不可掉以轻心。从中、长期的规划来看,对公共房屋的空间、环境、地理位置等应综合加以考虑,并对法例的有关规定做适当的调试,从而最终达到“居者适其屋”的目标。
郑国明同时指出,虽然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来解决市民在居住方面的困难,但在落实公共房屋政策及目标方面,除了继续兴建与优化公共房屋外,也要兼顾总体房屋市场的运作,即一方面循序渐进地满足市民对公共房屋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尽量控制公共房屋的数量对市场的影响。
(作者: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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