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门槛的加高和供应量的增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日子也不好过了。面对这种激烈的竞争,为了吸引买房人,开发商在产品上、销售上可谓是挖空心思,连出“新招”。请看———
有读者打电话咨询,一个房地产项目现在刚刚开工,预计明年四五月份拿到预售许可证。目前,该项目正在以每平方米低于周边同档次项目500元至700元的价格认购。开发商说,这个项目明年正式开盘时,每平方米肯定要比现在的价格高500元以上,如果看房人认购的话,先按总房价的20%交认购金,明年四五月份开盘时,看房人愿意买,他们还按这个低价卖;如果不愿意买,一个方法是,开发商负责按每平方米高于目前价格500元左右的价格卖出去,所得利润归认购的看房人,同时退还20%的认购金;另一个方法是,开发商退还20%认购金,并按一定比例的利息还给认购的看房人。
该读者一方面被高额的利益所吸引,一方面也意识到了这样做的风险性,向本报咨询可行性。后据了解,目前一些开发商已经拿了地,准备明年春上市,但由于缺少资金或想提前占领市场,确实在采取类似的方式认购销售。
这样做,是否是营销方式的创新?买房人如何面对这种“利诱”?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
“提前认购”是一种投资
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王建文律师认为,“提前认购”,在形式上看与以往所说的“内部认购”很相似,其差别在于:1、“提前认购”往往比“内部认购”还早,手续更不完备;2、“提前认购”的价格往往比“内部认购”的价格还低;3、“内部认购”一般不告知今后的销售价格策略,如何时会提价、正式的销售均价是多少等,实际上是一种正式销售的预热;“提前认购”往往会告知今后的销售价格策略,或至少承诺一个较高的、固定的回报,从某种意义上讲,“提前认购”更像是一种投资行为。
“提前认购”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新事物,以前有不少单位建设内部宿舍时,往往采取这种方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建设单位前期资金紧张,需借此缓解资金压力。
“提前认购”合同无效
从法律角度看,国家对于房屋销售是有销售准入的强制性规定的,无论是“提前认购”还是“内部认购”,由于均是在各项证件不全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这两种合同均应属于无效合同。而对无效合同的责任认定有两种情况:如果建设单位明明手续不全却硬说有证,这就有欺诈的嫌疑了,无效责任应该在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已明确说明了手续不全,而购房人又签了约,那么一旦有纠纷,按《合同法》的规定,就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从市场角度看,“提前认购”更类似于投资,购房人得到的投资回报就是明确知道单价便宜了几百块钱,一旦不想购买认购的房屋,还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转让,获得价差。不过“投资”有风险,如果双方认真履约,也就相安无事,如果出了麻烦,既然这种认购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您谈好了价格、交了订金,建设单位仍然可以不遵守约定的内容。从建设单位的角度看,如果这种“提前认购”是针对整个市尝而非特定人群的,则还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总之,从理论上,“提前认购”比“内部认购”的风险更大一些,“内部认购”往往具有普遍性,而“提前认购”往往只针对特殊的人群,既然风险更大,所以理论上的投资回报也就更多一些,但“提前认购”回报成立的前提,往往完全寄托在对建设单位的信任程度上。
“提前认购”风险增大
北京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的郭玉涛律师说,一个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前,建议大家别去买,这是因为这样会有风险。风险在哪里?除了一些要赶销售档期的楼盘外,开发商急着要预售,说明他需要用客户的钱,也就表示其资金比较紧张。资金紧张的发展商,很容易出现逾期、减少配置等问题。
此外,这种情形中有可能存在违背规划、土地违法等情形,也会导致客户所签的买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等。目前,由于开发商违法建设、不兑换承诺而导致的买房人受损情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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