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章明瑞先生看中了一套广利佳苑的房子,售楼小姐说已涨价,不过只要他愿意出1万元,可以帮他按原价买进。结果,他出了钱如愿以偿。这样的蹊跷事,看起来还真多。近日,每日商报不断接到读者的类似投诉,反映售楼人员手头很活络,其中有一起又是有关“广利”的。
读者投诉,矛头再指“广利”售楼小姐
戴先生打进每日商报热线85051890说:“这事怎么这么巧?我也买了广利佳苑的房子,并且同样给了售楼小姐一万元,连过程都差不多。”
戴先生说:“我是去年7月买房的,当时广利佳苑刚开盘。我赶去咨询,售楼小姐告知:房子已全部订出。在我的追问下,售楼小姐很快松口,并说她的小姐妹也订了一套房子,可能会转让,愿牵线联系。事后,我和这位无法核实身份的‘小姐妹’通了电话,对方开价一万元,但拒绝见面,同时指定由售楼小姐‘代收’这笔钱。”
后来,戴先生说,他怀揣着一万元去售楼部找售楼小姐,并要求她写个收据,但遭到拒绝。不过他清楚地记得,当时售楼小姐收钱时连点都没点一下,就塞进抽屉。
对于这则投诉,广利集团总经理助理邱屹表示,公司会调查处理的。如果事情属实,其实开发商也是受害者,而购房户和售楼人员通过这种“私下交易”却是双方都得益的。这种不正当交易中发生的费用,公司希望有关职能部门来处理,而不是直接还给购房户。
昨天记者又获悉,索要章先生“好处费”的两名售楼人员,两个都已离开公司了,其中售楼小姐连工作都没交接就走了,公司现在也在找人。邱屹希望顾客能直接找售楼小姐交涉,如果需要公司配合的话,他们也会尽量配合。
这位售楼小姐索要“转让费”了
读者王先生反映的同样有关售楼小姐。王先生说,去年九月他看中了某楼盘的西边套房子,后得知这套房子后面要建垃圾中转站,心里不太舒服。这时,售楼小姐告诉他,东边套正好有房子要转让,不过对方可能要点手续费,开价5000元。
经过讨价还价,王先生最后付了2500元,是在售楼处门口给售楼小姐的,当时她还开了收据,但很快又收回了。不过王先生留了一手,将收据复印了下来。
王先生的同事黄女士看到王先生买房,也去订购了一套,结果也被售楼小姐索要2500元“好处费”。
十万元,让开发商白用一年
叶女士是投诉者中“损失”最严重的一位。叶女士说,前年她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期房,当时还不能预售,不过售楼小姐说,交10万元,可以签意向书。当时售楼小姐告知的房价是每平方米6000元左右。她去交10万元预付款时,希望开发商能把房价写下来,但遭拒绝。去年可以正式买房了,开发商的房价却升到了8000元。
由于这笔钱是“预付款”,而不是购房定金,不准备买房的叶女士只能拿回10万元钱。这笔钱就这样白白地让开发商用了一年,利息一分没有。
市消协表态:
针对章明瑞先生遇到的纠纷,杭州市消协陈副秘书长认为,消费者签约购房过程中遇到房价上涨情况,一时无法接受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售楼人员提出变通的办法,消费者当然愿意选择廉价的办法解决问题,责任在售楼人员;如果是消费者出的主意,那么具备专业知识的售楼人员是完全可以拒绝他的不当“建议”,出现这样的纠纷,售楼人员同样也有责任。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办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收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坏的权利。消费者多付出了1万元,显然是权益受侵害了。作为企业,首先要讲诚信,要对自己的业务员在服务中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积极主动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茹拥军 叶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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