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文
一套产权房一份产权证乃顺理成章、合情合法,但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的一起“民告官”案的案情,确是罕见得不可思议:一套产权房却有两份一模一样的产权证,某人用伪造的原业主的身份证在房地局骗得“补发”的产权证并已将该产权房出售成功。而持有原始产权证的原业主一度还毫不知情。
案情如下:原告高意新于2001年7月30日购得上海市裕德路92弄18号晶座3A室房屋一套,同年9月29日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沪房地徐字(2001)第06142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产证至今仍在原告手中。2003年8月12日牟莉(原告熟人)利用制造的假身份证至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补证,被告遂向其补发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补证行政行为时未尽到审核义务,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撤消被告补发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是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补发的产证,补证对象为原告,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非身份证甄别主体,身份证的真伪不属于被告审查范围,请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双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各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定本案基本事实是:原告系上海市裕德路92弄18号晶座3A室原业主,持有被告于2001年9月29日颁发的沪房地徐字(2001)第06142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产证已被注销),2003年8月12日,被告收到以原告名义提出的要求补发上述房地产权证的申请书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查阅证明等材料,经审核,与同年8月29日补发了沪房地徐字(2001)第06142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原告以被告根据假的原告身份证补发产证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起诉要求撤消被告上述补证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本市房地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补发房地产权证。被告补发的沪房地徐字(2001)第06142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所依据的申请文件中的原告身份证明,经查为虚假身份证明,被告据此而作出的补证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消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年8月29日补发沪房地徐字(2001)第06142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
今年8月3日,本报记者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采访时确悉,因为本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志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诚,2003年11月3日高意新(牟莉)与第三人(现“业主”)向被告提出房产转移登记申请时,申请书上高意新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不符,但被告未予以审核,高意新的签字也并非其本人所写(有笔迹鉴定书佐证);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也未进行核对;提交的房地产权证书也是他人(牟莉)使用假身份证补证后取得的。因而房地局方面一错再错,做出了如此荒唐的行政行为。希望这类怪事今后别再发生,“不然的话,我们的部分业主将生活在没有安全感的环境里,这是非常可怕的”,何律师最后说。
据记者了解,有关这件怪事的其他法律问题的诉讼也于8月起展开。本报将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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