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http://www.0731fdc.com 2011年02月18日 0731房产网 我来说两句(0)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登记。

    已竣工验收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不得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三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五条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照最高额抵押权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直接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情况发生变化的,抵押双方应申请转为相应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申请转为相应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登记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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