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

http://www.0731fdc.com 2011年05月09日 0731房产网 我来说两句(0)

[提要]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长价检〔2011〕141号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价检 〔2011〕77号)要求,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照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物价员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第六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公告牌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和收费进行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的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监制单位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除标明总价外,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不能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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