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盲区”导致“管理漏洞”
高售价让业主对车位望而止步,租赁才是他们的理想选择。可是“只售不租”却剥夺了业主自行选择的权利,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物权法》第74条之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然指出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但没有对“只售不租”这一现象进行制约,这才让开发商有空可钻。
“车位租售问题长沙尚无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车库产权人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决定车位是售是租,但对于一些买不起车位的业主来说,还是有些不合理。”一政府人士表示。“只售不租导致的停车难现象其实是一个很棘手的社会问题,牵扯到房管、物价、规划、交通等多部门,需要协调来解决,所以难就难在这里。”
因此,有不少法律人士建议,我省应多参照外地经验,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出台有关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填补当下立法空白,规范住宅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对开发商未取得产权的地下车位,禁止开发商出售。对于取得产权的地下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但在出售之前,应在合理时限内,允许业主租赁。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建议政府部门,在一些停车特别困难的小区,兴建大型公共停车场,或在原有小区增加停车位规划,同时物业也应加强管理。
在此,记者也特别提醒购房者,买房时若开发商承诺车位可租,业主最好要求开发商将口头承诺写进购房合同中,否则,若日后开发商违约,业主维权也无门。
【借鉴之道】
2012年,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规范成都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通知》中明确,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时,在满足本小区停车位使用的基础上,可以对外出租。
2009年山东省颁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2010年1月,宁波市开始施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39条规定,“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2010年1月,武汉市施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63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租,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车位、车库租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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