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模式
开征时间:2011年1月28日
征收对象:1、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税收减免:如无存量商品住宅,买首套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都有抵扣。我们的概念是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可以抵扣180平方米,高档住房可以抵扣100平方米,是以户算,家里是一个人一户也是抵扣100平方米,三口之家一户也是抵扣100平方米。
实施效果:上海房产税实施一年来,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健全地方税制,以及控制房价增幅等方面都取得较为良好的成效,但由于实施时间过短、力度不大,且在试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导致目前房产税实施效果并不显著。
重庆模式
开征时间:2011年1月28日
征收对象: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税率:3倍以下收0.5%,3—4倍收1%,4倍以上收1.2%。
计税依据:目前是以房产交易价为征税基数,如果三年、五年以后可能会进入要用评估的方法。
税收减免: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实施效果:去年1月28日,重庆和上海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一年来,房产税的政策效应在重庆已开始逐步显现,对抑制高端住房消费和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起到了明显作用。高档商品住房消费得到遏制,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得以优化,居民住房消费观念开始转变。来源:0731房产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