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答复
收费上涨有据可依 曾与业委会签订协议
带着业主们的问题,我们来到了位于5楼的物业管理办公室,除了一位财务坐在办公室,经理办公室大门紧闭。据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财务人员称,该小区除了物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着矛盾,连业主和业委会之间的沟通也有问题。“这里的业主开始享受了一年的1.2元每平米的物业费优惠,就不肯接受1.3元每平米的价格了。不交物业费,我们就拿不出钱招人发工资,长期发展下去也是恶性循环。”该名财务人员无奈的表示。
随后,本网拨通了项目经理罗先生的电话。“小区物业费涨价是根据之前业主委员会与我们签订的协议,上面清楚的写明了物业管理费除了第一年的1.2元每平米,之后每年涨价8%,但不会超过长沙市物价局对物业收费的1.5元每平米规定。”罗先生在电话中称,每有业主家里发生被盗的情况,物业公司都会提供相应的补偿费,或者免收该户一定的物业费。“说实话现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的确有不到位的情况,但是我们也在有限的资源情况下尽力为业主提供应有的服务。”
本网随后也致电了长沙育天物业管理公司的副总赵先生。据赵先生介绍,由于雅致名园小区实际上一部分是单位福利房,现有业主中约三成为长沙某中学的老师,而小区最开始实行的1.2元每平米物业费是针对这一批单位业主提供的优惠政策。“我们原先就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之后物业费的涨价也是严格依据这份协议。此外如果按年缴纳物业费,我们还会提供一个九折的优惠。”
律师建议
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涨价应当通过业主同意
雅致名园小区的物业收费涨价是否合理?就此问题,本网咨询了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娄治斌。娄律师表示,小区物业在为业主提供服务前,双方应当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对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都应当根据与业主签订的该合同上相关条款进行。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或持有业主的授权书。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或在业主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协议,这份合同或协议对于业主来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近年来,由于物业费上涨而导致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并不罕见。业主委员会是否能撇下业主大会独立行使决定权,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建议业主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依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物业公司协调,必要时可以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更多详情点击进入【行业警示】栏目
点击进入【第二届楼市315消费维权活动暨2014年度长沙楼市消费警示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