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查阅一份有关全球房地产信托基金之研究报告,环节很广,但觉得部份内容可对读者有用,藉此作简介如下:
甲) 全球有二十三个国家或地区/城市有或将可能设立房地产信托基金法例 = 北美洲有美国和加拿大,欧洲有荷兰,法国等,而亚洲则包括日本,澳洲,韩国,新加坡,香港等。
乙) 历史 = 悠久的要算美国(一九六一年),澳洲(一九七一年),及荷兰(一九七二年)。十年八年前的有加拿大和比利时,而近年新兴的包括日本,新加坡,法国及香港等。
丙) 上市及非上市(私人)经营 = 所有国家或地区/城市均淮许上市经营的房地产信托基金,部份如法国,比利时,香港等更只淮许上市经营的,虽余下大多数也容许私人形式经营。
丁) 投资房地产(直接)资产和房地产按揭 = 这涉及有关法例是否容许房地产信托基金参与按揭投资(没有不允许直接投资房地产资产的),研究显示约一半允许,如美国,加拿大,荷兰,新加坡等,不允许的则有日本,澳洲,法国,香港等。
戊) 基金管理 = 大部份市场允许由基金内部管理,虽少数如日本只淮许由外聘管理操作,而加拿大,比利时,香港等则两者皆有/可。
己) 房地产资产成份 = 全部均要求大部份资产属房地产,不少更是百分之一百,前者如美加,后者如澳洲,香港及欧洲诸国。此外,一般亦要求相当百分比资产为收租物业,甚至不允许基金(层面)拥有地皮或开发项目。
庚) 海外房地产资产 = 一般市场是允许持有其市场以外(海外)物业的,只有日本和香港是限制于本地,当然,淮许投资海外物业不等如基金必投资海外。
辛) 借贷上限 = 一些有一些则没有,前者如荷兰,比利时,香港,新加坡等,而后者包括美加,法国,日本,澳洲等,虽不排除基金本身可向其投资者/股东声称自设借贷上限。
壬) 物业持有期之最低限制 = 大部份市场没设限制,有的包括美国,法国,香港等也有「转态」余地,如得大部份基金股东同意便可。
以上是一些初步数据,其它环节的如派息规定,可否折旧,或资产升值税等则或许日后才书。香港房地产信托基金法例在以上列出之环节里多属较严谨一方,或许是出于好意碓保(出现之)基金比较有实力,但长远可须放松部份内容,如地域限制,以增加投资吸引程度,否则本地投资者可能宁愿参与外地房地产信托基金。
(作者:钟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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