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积极鼓励货币安置
近几年来,长沙市在棚改征收工作中,灵活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在保障就近、就地实物安置的同时,积极鼓励货币安置,尊重被征收对象意愿,让被征收对象通过自主购房更好地改善住房条件,既提高了居民居住水平,又提升了城市品质,取得了较好的综合效益。
2011年,我市出台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推出了一系列惠民措施,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适当奖励。主要包括: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给予不超过15%的上浮比例;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0元;提前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通过奖励、补助、保底等方式,主城区棚户区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格达到9000元左右,棚户区被征收对象持币自主选择空间大,住房购买能力和居住品质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我市从2008年起对棚户区改造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对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累计发放6750户。发放对象为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未申请其他住房保障的征收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落户长沙三年以上、户口在征收范围、符合低收入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父母和子女),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从2014年开始,补贴标准由原来的5万或8万元调整至15万元,补贴资金列入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