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下发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若按市场价出售将退还购房者已交地价款中的部分金额
记者日前从市建委获悉,《关于核减、退还再上市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部分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将下发,《通知》就超标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综合地价款的具体处理办法,分原价和市场价出售两种情况做了细化。
按原价出售地价款全额退还
《通知》明确规定,按不高于原购房单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不高于原购房单价出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其原购房时的“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回执,到原综合地价款缴纳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举例来说,某购房者原购房指标为70平方米,总价款是28万元,但其后来购买了100平方米、总价款为32万元的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要补交超标部分(4万元)的10%的综合地价款,也就是4000元。按照通知规定,这位购房者若按原价上市交易时,可去原综合地价款缴纳部门索回这4000元钱。若买主买的是超标房,也需交纳超标面积的10%地价款。
按市场价出售地价款扣除已交部分
《通知》还规定,按市场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核定缴纳综合地价款的部门可根据出售方提供的“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回执,对已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给予减免。
同样,以面积为70平方米、总价款为28万元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为例,如果购房者超标买的是1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总价为32万元。该购房者在住满5年之后上市交易卖了40万元,按规定,原购房者需要按成交价的10%交纳综合地价款,也就是40万元的10%,即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原购房者需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应扣除已交纳的4000元,实际交纳钱数应为36000元。
作者:吴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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