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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读者周小姐问:她在市区购买某小户型房屋一套,但在交完全部购房款之后,该开发商只给她开了收款收据,该项目现在已经交房,但是开发商还是没有给她开具正式发票。那么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复: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和其他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开发商的做法违反了以上规定,周小姐可以向消协、税务等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处理。
2.长沙黄女士问:他们购买某商品房之后6、7年没有办理房产证,因此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在此情况下,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给业主停止供水.物管公司此举是否合法?业主该不该交物业管理费?
答复:首先,黄女士与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产权证至今未能办好属开发商违约,黄女士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是,产权证的办理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无关,因此黄女士不能以未办好产权证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其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是供水部门,物业管理费与水电费同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费项目,只要黄女士未欠缴水费,任何部门均无权对其采取停水措施,因此,小区物业公司采取停水措施来催缴物业管理费显然也是违法的。
3.永州市齐阳县曾先生问:2004年他们5姐妹购买齐阳县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改制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后他们将原来两层旧房改建成八层新楼.县城有关部门要求他们交纳新建房屋的契税,曾先生认为他们属于旧房改造不应交纳此项费用.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是否应该交纳新建房房屋的契税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5. 房屋交换。” 根据以上规定,旧房翻新本身并非必须缴纳契税的情形,但是如果旧房翻新导致了原划拨地的用途发生改变,需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则需依法交纳契税。
4.长沙读者吴先生问:我是××别墅的业主,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花园面积暂定为40㎡(已按400元/㎡交清),后实测房屋南向围合花园面积约34㎡,比合同约定少了6㎡;现在交房时开发商又强行把房屋北面的进车库和进房门的道路(水泥路面约55㎡)算作花园,使花园面积达到90多平米,还需多交2万多元,请问这合理合法吗?该如何处理?
答复:小区道路算作花园,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业主完全可以拒绝缴纳该项费用。另外,所谓的“围合花园”部分面积如果已经计入小区公摊面积,则开发商同样无权将该部分面积对外出售。
5.长沙读者王女士问:我与开发商2005年6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中“第三层平面图”(顶层)露台为开敞式平台,交房时发现这个露台上多出了一个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4.5㎡)的双木柱阳台,现在我要求按合同约定收房,开发商却坚持要按实际建筑面积交房,请问这多出来的4.5㎡房价该由谁来承担?
答复:王女士所提到的问题应属设计变更引起的房屋面积增加,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第十条规定,发生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时,开发商应在10日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或者不退房,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开发商应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即4.5㎡房价可协商确定由谁承担。如果该设计变更未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则该部分损失应由开发商自己承担。
6.株州读者李先生问:自己与开发商约定按揭购买了一间商铺,并预交2.8万元购房款.后因为自己的银行按揭手续没有办下来,所以李先生就不想购买该商铺并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但开发商以对方违约为理由拒绝退房.请问开发商此种做法是否合法,李先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答复:在银行按揭手续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一般可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处理:首先,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此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的,可按合同约定执行;其次,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且无法办成按揭贷款是李先生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虚假材料等),则李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无法办成按揭贷款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如卖方担保不为银行所接受等),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无法办成的(如国家政策变化等),则合同解除后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附:
本所基本情况: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建纬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以建筑、房地产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经过14年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具有以建筑、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环境保护、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全面发展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本所至成立以来相继为中国各大城市的标杆性的建筑项目、基础设施提供法律服务,在业内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力。
分所主任:戴勇坚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建设部中国房地产报特约记者、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工商联不动产分会理事、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湖南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文章转自三湘都市报 地产三湘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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