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方:湖南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诉项目:金科东方大院
投诉主题:关于购买湖南金科东方大院的房子严重存在质量问题且不按照合约赔偿诉求
投诉内容:本人于2011年6月份在金科东方大院购买的商品房,房子坐落于岳麓区尖山路339号盛世东方大院四期2栋3单元。合约约定2012年12月20日前交房,可因开发商房子质量问题(厨房,卫生间及客厅严重渗水),一直拖延到2013年3月30日才交房,按照商品房合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清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60日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50元延期交房责任,从2012年12月20日算起,到2013年3月30日,开发商应赔偿5050RMB,可到现在开发商一直拖延,不提出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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