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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房就"流放":双重侵权下的维权困境

http://www.0731fdc.com  2004年06月05日   新京报

  毛飞

  3月18日的《南方周末》报道了江西井冈山市强制公务员在新城区购房的新闻事实。据报道,根据井冈山市委市政府今年2月2日下发的第14号文件,所有搬迁到新城区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都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在新城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否则将被“交流到其他单位工作。”

  如果只是一般的侵害公民权利,公民自然可以利用法定的救济渠道寻求保护;但井冈山的公务员们此时所面临的乃是一种复杂的双重侵权,而面对这种双重侵权,现有的救济途径只能让他们陷入一种极为尴尬的维权困境。

  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享有双重权利。作为普通公民,公务员享有宪法确定财产权、自由权、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而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他们又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务权利,如就业平等权、职业报酬权、申诉权等。14号文件一方面侵害了公务员们的职务权利,“无过错不受处罚”是公务员的基本职务权利,而不买房就被“交流”事实上等同于对无过错公务员的惩罚;14号文件另一方面侵害了公务员们的公民权利,14号文件迫使公务员们为了避免“被交流”而购房,这无疑损害了他们作为公民依法支配个人财产的基本自由。

  这种双重侵害便以这样独特的形式存在着。“被交流”表面上是对公务员职务权利的侵害,而实质上是对公务员公民权利的侵害;从文本上看,14号文件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包裹在其对职务权利的直接侵害之中,而这种特殊的侵害模式将井冈山市的公务员们推进了一种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在职务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只能诉求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在这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格局中,井冈山市的公务员们面临着这样的困局:“被交流”并没有直接侵害他们的公民权利,因此司法机关介入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介入,司法机关也无权变更“被交流”这一行政组织内部的行政行为;“被交流”直接侵害了职务权利,但受到侵害的公务员只能在行政体系内寻求救济,而此时的侵害者正是该市最高层级的行政组织,公务员们想从行政体系内得到公正救济的可能性就显得微乎其微了。

  井冈山市委市政府14号文件以直接侵害职务权利的形式损害了公民权利,同时凭借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则消除了外部裁判者介入的可能性,这使他们几乎立于不败之地。井冈山市的公务员们却因为找不到一条中立与公正的权利救济渠道,最终只能得到职务权利、公民权利双双受损的结局。要打破井冈山市公务员们面对的困局,只能诉求于合乎法理与情理的制度创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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